聊环函〔2025〕60号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聊城市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库
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规范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管理,发挥专家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对专家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专家选取、评估论证等活动的监督与指导,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制定了《聊城市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库管理使用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聊城市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库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的遴选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的作用,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聊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启动程序》等文件要求,结合聊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管理。
第三条 聊城市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库人员从各相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从事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境空气、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系统、环境法、环境经济、其他(主要包括噪声、振动、光、热、电磁辐射、核辐射)等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中遴选。
拟入库专家名单应在局官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专家人选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专家正式进入专家库。
第四条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库的建设、管理等工作。
(一)组织遴选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成员,建设市级专家库;
(二)建立专家个人基本信息库,整理专家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相关的信息;
(三)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培训活动,依法委托专家开展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四)建立专家库使用制度,规范相关管理工作;
(五)其他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为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评估等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相关工作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二)参加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教育培训及相关学术合作;
(三)接受邀请,参加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认定工作;
(四)完成其他与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相关的事项。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对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按程序对专家库专家进行调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予以调整出库:
(一)触犯国家法律,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因个人原因不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
(三)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四)在参加专家活动过程中,经查实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借助评审承揽项目的;
(五)经相关部门查实,专家未经同意泄漏咨询、评审等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未严格按照程序和规范要求开展评估工作,个人出具的专家意见不认真负责,缺乏针对性,遗漏项目关键内容,致使评估意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者重大质量纰漏的;
(七)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第八条 专家选取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需要,从市级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参与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相关工作。
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选取时,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公开渠道发布专家报名公告,符合条件的专家可按要求报名,确保评估专家选取工作阳光透明。
专家选取遵循“专业匹配、回避优先”原则——专家专业领域需与案件核心问题高度契合,与案件各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并书面说明。选取过程需形成《专家选取记录表》,签字确认后归档备查。
第九条 聘请专家参加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相关工作的单位,应当为专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工作条件,保障专家人身安全。提供真实可靠的有关环境损害情况的信息、法规、标准和政策,供专家参考。
第十条 专家接受委托,对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第十一条 专家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活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评审,在参与咨询评审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二)专家应严格遵守保密法规,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秘密、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擅自披露与其参与业务有关信息。故意违反有关规定,或因工作失误泄漏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专家资格。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专家保密责任具有终身延续性,即在不担任专家之后,仍必须执行保密规定。对尚未解密的知情事项,需按照有关要求不得泄露,违者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四)发现与受邀参与的评估工作有关当事人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情况,应主动申请回避;
(五)专家出具与业务相关著作版权引用的案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损害专家评估结果公示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年开展1次集中公示,公示渠道包括局官网、公告栏等。公示内容需包含:案件基本信息(案件名称、发生地点、污染类型)、专家信息(姓名、单位、专业领域)、评估工作开展时间、评估结论核心要点(需脱敏处理,避免泄露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监督举报电话及邮箱,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需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书面反馈异议人。
第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期间,上级对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管理使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3年2月23日印发的《聊城市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库管理制度(试行)》同时废止。